化妝品中二甘醇的來源
二甘醇(Diethylene glycol,DEG)作為一種低毒有機化合物,雖被《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》明確列為禁用組分,但其仍可能通過原料雜質、包裝材料及生產環節等途徑潛入化妝品中。
一、原料雜質:聚醚與醇類中的“隱形攜帶者”
二甘醇的核心來源是化妝品原料中的雜質殘留,尤其是聚醚類、聚醇類及甘油類原料。這類原料因化學結構相似或生產工藝交叉,易在合成過程中混入二甘醇:
聚乙二醇(PEG)類
聚乙二醇作為乳化劑、增稠劑廣泛用于面霜、洗發水等產品,其合成需通過環氧乙烷與水或醇類反應。若反應控制不當,可能生成二甘醇作為副產物。例如,某國際化妝品集團曾因檢測缺失,拒收價值200萬元的面膜,原因正是原料聚乙二醇中二甘醇含量超標。
甘油(丙三醇)
甘油是化妝品中最常見的保濕劑,但其工業合成可能通過丙烯與氯氣反應生成二氯丙醇,再水解制得。此過程中若氯氣過量或水解不徹底,可能殘留二甘醇。2010年版《中國藥典》明確規定,藥用甘油中二甘醇含量不得超過0.025%,而化妝品用甘油雖未強制要求,但需通過原料檢測報告確保雜質≤0.1%。
聚山梨醇酯類與脂肪醇聚醚類
這類表面活性劑常用于卸妝油、沐浴露等產品,其合成需通過環氧乙烷與山梨醇或脂肪醇反應。若環氧乙烷投料比例失衡,可能生成二甘醇作為中間產物。例如,泊洛沙姆(Poloxamer)作為非離子表面活性劑,其生產過程中二甘醇殘留風險較高,需通過氣相色譜法嚴格檢測。
二、包裝材料:塑料與溶劑的潛在污染
化妝品包裝材料,尤其是塑料容器,可能成為二甘醇的另一來源:
聚酯樹脂(PET)
聚酯樹脂是化妝品瓶、罐的主要材料,其合成需通過二甘醇與對苯二甲酸縮聚反應。若樹脂純度不足,可能殘留未反應的二甘醇單體。例如,某品牌口紅管因使用低純度聚酯樹脂,導致二甘醇遷移至膏體中,引發消費者皮膚刺激。
溶劑殘留
部分化妝品包裝采用溶劑型粘合劑或油墨,若使用含二甘醇的溶劑(如乙二醇醚類),可能通過揮發或接觸遷移至產品中。歐盟《化妝品規程76/768/EEC》明確要求,包裝材料中二甘醇殘留量不得影響成品安全性。
三、生產環節:交叉污染與工藝缺陷
化妝品生產過程中的設備清洗不徹底或工藝控制失誤,也可能引入二甘醇:
共用生產線
若同一生產線先后生產含二甘醇的工業產品(如防凍液)與化妝品,且清洗不徹底,可能導致交叉污染。例如,某工廠因未徹底清洗儲罐,導致一批面霜中二甘醇含量超標0.05%,雖未達毒性閾值,但仍被監管部門要求召回。
工藝參數失控
在乳化、攪拌等環節,若溫度或壓力控制不當,可能促使原料中微量二甘醇揮發并重新凝結于產品中。例如,某品牌精華液因攪拌溫度過高,導致聚乙二醇中二甘醇揮發量增加,最終成品中二甘醇含量達0.08%,接近歐盟限值0.1%。
四、國際監管案例:從“被動應對”到“主動防控”
全球監管機構對化妝品中二甘醇的管控持續升級,推動行業從“末端檢測”轉向“源頭控制”:
中國:禁用組分與雜質限值雙軌制
《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》明確禁止主動添加二甘醇,并規定成品中因雜質殘留導致的二甘醇含量不得超過0.1%。同時,要求企業提供原料檢測報告,對甘油、聚乙二醇等高風險原料實施專項檢測。
歐盟:SCCP評審意見與規程修訂
歐盟消費品科學委員會(SCCP)于2008年發布評審意見,規定成品中二甘醇殘留量不得超過0.1%。2009年,歐盟修訂《化妝品規程》,將二甘醇列為禁用物質,并要求企業建立原料追溯體系。
日本與美國:藥典標準與行業自律
日本《醫藥部外品原料規格2006》規定,甘油中二甘醇含量不得超過0.1%;美國藥典(USP30-NF25)則要求藥用甘油中二甘醇含量≤0.025%。此外,FDA于2025年啟動稽查行動,強制要求化妝品企業將二甘醇檢測納入原料驗收流程。
五、消費者防護:選擇正規品牌與關注成分表
盡管監管趨嚴,但消費者仍需保持警惕:
選擇正規渠道
通過國家藥監局官網查詢產品備案信息,避免購買“三無”化妝品。例如,某品牌面膜因未標注二甘醇殘留量,被消費者舉報后下架整改。
關注成分表若發現“二甘醇”“二乙二醇醚”等名稱,需警惕非法添加或原料污染。同時,對甘油、聚乙二醇等高風險原料,可要求企業提供檢測報告。
敏感測試首次使用新產品前,在耳后或手臂內側進行24小時patch test,觀察是否出現紅腫、瘙癢等反應。
結語
二甘醇的案例揭示了化妝品原料安全管理的復雜性:其雖非主流成分,但因原料雜質、包裝污染及生產缺陷等途徑潛入產品,需通過嚴格監管與行業自律化解風險。隨著檢測技術(如氣相色譜法檢出限達0.01%)與標簽透明化進程的推進,消費者將獲得更全面的安全保障。對于企業而言,建立原料追溯體系、加強工藝控制,仍是規避風險的核心路徑。


